国土 安全局在一份声明中说,"考虑到《法令》第5条第3款规定,'可能受影响的市镇的所有市镇委员会没有提出赞成意见[.]构成直接拒绝的理由',因此,国土安全局有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所载的合法性原则和立法者的约束性命令,在不对项目的优点进行技术评估的情况下,直接拒绝该请求"。

阿富汗国家航空局强调,"在请求的指示中,阿富汗国家航空局除其他内容外,还附上了可能受影响的市镇的市议会的意见,无论是关于排雷区的意见,还是关于环境原因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赞成意见,两个反对意见,其中一个市议会没有提出意见"。